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林**、林**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5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人。
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男,汉族,1938年6月6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
上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永辉,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
原审第三人:吴**一,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
委托代理人:利永波,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莫秀春
审判员叶剑亚
审判员彭晓春
书记员詹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