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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林**、林**、吴**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林**、林**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5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98号
  • 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人。

  • 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男,汉族,1938年6月6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

  • 上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永辉,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

  • 原审第三人:吴**一,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

  • 委托代理人:利永波,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莫秀春

  • 审判员叶剑亚

  • 审判员彭晓春

  • 书记员詹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