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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丹**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丹刑初字第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刑执字第4077号
  • 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单位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道清

  • 审判员姜玲

  • 代理审判员贾黛舒

  • 书记员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