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丘**诈骗、盗窃、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09)蒙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丘**犯诈骗罪的缓刑部分判决。以被告人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被告人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柳市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至2028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1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2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丘**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52.28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丘**于2009年6月22日缴纳罚金30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丘**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不变(已缴纳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2刑更269号
  • 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丘**,现在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熊立群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