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唯**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唯**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唯**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唯**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广州妆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州**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冷宜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唯**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仇**。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徐韵琪
书记员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