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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公司与北京唯**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唯**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唯**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唯**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唯**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广州妆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08号
  •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州**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 法定代表人:冷宜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忠杰,该公司职员。

  • 被告:北京唯**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 法定代表人:仇**。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徐韵琪

  • 书记员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