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女,193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余*,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彭磊
书记员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