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夏州**限公司与被告马**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矛盾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临夏州**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民主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秀红,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文祥
审判员陈姝玮
审判员郑光胜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