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诉被告高晨琨、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性,年龄5。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高晨琨,男性,年龄6。
法定代表人高*。
被告高**,男性,年龄74。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磊
书记员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