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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阿*、陈*力麦、马五四麻乃、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清诉被告马阿*、陈*力麦、马五四麻乃、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马阿*、陈*力麦、马五四麻乃、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马**与被告马阿**同胞兄弟关系,二人素无任何经济纠纷。但被告在无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之下,自称“其于1959年与双方父亲马**(已于2006年去世)从永靖县陈井乡匡家湾背回55斤面粉,50斤粮食等,被马**占有”为由,想方设法对原告及家人进行敲诈,并进行人身侵害、名誉和人格诋毁。2015年2月21日至23日,被告马阿*三次到原告次子马**经营的位于北大街商铺门口,找茬滋事,散布有损原告声誉、名誉的言论,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在周围商铺经营户及群众的劝解下,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且三次滋事行为一次比一次严重,但原告及儿子鉴于亲情关系,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为化解双方矛盾,曾央请宗教界人员、德高望重的亲戚、商铺邻居进行调解,但由于被告要求将“马**全家所有财产和马阿*全家所有财产合起来二人平分”,致调解未果。2015年3月11日,四被告事先预谋纠集来到原告次子经营的北大街商铺门前,对原告当众辱骂、诽谤、威胁、恐吓,由被告马阿*捏住原告脖子,按在椅子上,马**等人当众谩骂、羞辱、殴打近40分钟。马**在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用粉笔书写攻击原告的词句,并手持铁簸箕,边敲边扬言要用性命换取原告父子三人的性命。陈**麦从原告背后进行撕扯、殴打,致原告脖子多处受伤,胸部受到强力挤压受伤。后原告在围观群众帮助下逃脱了被告的围攻,但被告马阿*追赶100余米,将原告强行拖回,中途不停谩骂殴打,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与此同时,被告陈**麦在原告儿子商铺门口边敲簸箕边辱骂,诋毁声誉、名誉达一小时之久。而且被告马阿*、马**、马**(马*)又跑到大西关清真寺,用高音喇叭极尽所能诋毁原告声誉,在地上书写攻击语言,散发传单,侵害原告权益。由于四被告的侵害行为致原告受伤住院。现为维护原告的人身健康和名誉权,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定四被告连带赔付原告治疗费1885.45元,护理费952元,住院伙食费48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判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马阿*与原告马**是同胞兄弟,早年生活和生意上原告欠被告的银元、现金、房产等财物。多年来原告心知肚明,而对被告装糊涂,只字不提。被告马阿*因年事已高,为生前解决债务,于2014年12月4日到原告在北大街的商铺中,给原告长子马**带话让他父亲和被告算清债务,之后被告一直没有见到原告。2015年2月21日,被告马阿*在北大街买毯子时遭到了马**和马**兄弟两人的围攻和辱骂,他们的言语令被告羞于启齿。随后两天被告马阿*又去原告商铺,两次虽都找见了原告,但原告满口胡言乱语,蛮不讲理,所说的话让人感到气愤。2月26日,一些宗教界人员、亲戚等对双方进行调解,期间将原告所欠的银元、现金、房产等财物估价为175万元,但原告却予以否认。由于账没有算清楚,调解人员提出给30万元时被告马阿*没有答应,因此调解未能达成协议。3月11日,被告到北大街在原告商铺周围散发原告欠账经过的文字材料时,原告见状逃跑,于是就撕住其衣领要求算账,而原告却一味的推托。后“110u0026amp;quot;民警到来,得知系兄弟二人账项不清,就没有理会,之后被众人劝开。原告在起诉书所称2015年3月11日被告对其进行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40分钟是根本不可能的,当时原告两个儿子亦在场,他们会等闲视之吗?为了达到推托、抵赖的目的,原告把自己的陈旧性的“胸腔积液”住院治疗费*在被告头上,却向被告索要药费。原告的行为是在逼迫被告不惜一切代价,不顾一切后果,采取一切手段。原告捏造事实,混淆是非,诬赖好人,其起诉书中所称均属无稽之谈。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马阿*为同胞兄弟。自2014年12月以来,马阿*以与马**有经济纠纷为由,曾以各种方式数次找原告协商解决,并在由有关人员调解解决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马阿*与其妻子陈*力麦、长子马五四麻乃、次子马*到北**告家人经营的商铺,找到马**解决双方间经济纠纷时,马阿*为防止马**逃脱,撕扯其衣服前领和后领,并抓伤马**颈部,陈*力麦也从后领拉扯马**。同时,马*在人行道上书写攻击性的词句,又敲打簸箕。马五四麻乃质问并拦截企图离开现场的马**。后公安“110”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发展,但公安部门未立案处理。3月13日,马**入住临**医院,经检查,马**胸部闭合性损伤,共住院3天,花去医疗费1885.45元。后马**遂诉至本院。另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马阿*与其妻子陈*力麦到原告家人经营的商铺,采用商铺内外卖菜、阻止顾客进入商铺内的方式妨碍原告的正常经营。

上述事实有视频资料、照片、证人证言、当事人称述、住院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庭审中经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同胞兄弟,相互间应团结和睦,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但被告马阿布自认为与原告有经济纠纷时,未能通过正确方式、合法途径解决,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特别是2015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与其妻子陈*力麦、长子马五四麻乃、次子马*找到原告解决双方之间纠纷时,马阿布撕扯原告衣领,并抓伤原告颈部,陈*力麦也从后领拉扯原告,上述行为虽有不当,但该行为与原告所受的胸部闭合性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胸部实施了击打行为,故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付其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因四被告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亦不予支持。但四被告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是以妨碍原告正常经营的方式迫使原告解决纠纷的行为,对原告正常的经营造成了影响,也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故原告提出的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陈*力麦、马五四麻乃、马*停止侵害;

二、驳回原告马**提出的由被告马**、陈*力麦、马五四麻乃、马*连带赔付其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四被告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65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

  • 委托代理人马勤云。

  • 被告马阿*。

  • 被告陈*力麦。

  • 被告马五四麻乃。

  • 被告马*。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牟小平

  • 审判员祁忠孝

  • 人民陪审员马瑛

  • 书记员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