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天津久**限公司、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高**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高**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岳**15万元整结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岳**。
被执行人天津久**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孙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宝柱。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大琨
审判员朱钢
审判员闻娣
书记员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