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汪**,无业。
被告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志刚
书记员李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