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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3207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汪**,无业。

  • 被告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志刚

  • 书记员李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