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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侯**、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诉被告侯**、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侯**、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4658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侯**。

  • 被告侯**。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裴忠贺

  •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