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诉被告侯**、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侯**、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侯**。
被告侯**。
审判人员
审判员裴忠贺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