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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诉被告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宝民初字第3117-1号
  •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委托代理人邓刚(原告之子),农民。

  • 被告邓*,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建军

  • 书记员张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