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诉被告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刚(原告之子),农民。
被告邓*,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建军
书记员张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