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诉被告涿州开**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
负责人刘**,该村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杜朝阳
书记员宋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