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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村民委员会与吴**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吴**诉称:原告系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石塔头村村民。2012年11月份左右,石塔头村土地被政府征用。2012年11月24日,被告贴出土地征用费分配方案,其中第12条有关外嫁女的享受方案侵害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益。2012年12月份,第一批分配款发放,正常的征用款是108000元,而原告却只分到2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费81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审被告辩称

金华市金**村民委员会在原审中辩称:土地征用费分配方案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该享受多少就享受多少,原告该享受的已经支付给原告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吴**系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石塔头村村民,其虽已出嫁,但户籍仍与其父母同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石塔头村新塔街46号。因石塔头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经石**村两委、党员、代表等讨论,被告金华市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4日确定了《石塔头村土地征用费分配方案》,依照该方案,原告作为外嫁女享受25%的土地征用费。此后,被告向具有全额享受资格的村民发放了土地征用费108000元,向原告发放了土地征用费2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涉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村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已按照经石**村两委、党员、代表等讨论决定的《石塔头村土地征用费分配方案》向原告发放其应得的土地征用费27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征用费8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吴**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上诉人作出的土地征用费分配方案以上诉人属于外嫁女为由差额享受土地征用费,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平等享受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被上诉人应全额向上诉人发放土地征用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金华市金**村民委员会在二审中辩称:我们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参加讨论通过的《土地分配方案》来发放土地征用款,发放金额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吴**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已出嫁到永康农村,但户口还在村里,承包地也未被收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土地征用费分配问题,系村民自治范畴,被上诉人经石塔**两委、党员、代表等讨论决定,根据该村村民户、田、山、地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土地征用费分配方案,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根据该分配方案已足额发放上诉人相应的款项,上诉人已经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金民终字第312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

  • 委托代理人:刘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盛增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文茹

  • 审判员叶金龙

  • 代理审判员黄晖

  • 代书记员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