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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东阳市经济开发区上卢管理处上卢社区周官小区事务管理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东阳市经济开发区上卢管理处上卢社区周官小区事务管理组(以下简称周官小区事务管理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起诉称:2015年6月30日,周*小区事务管理组在本小区公示了不符合“失田保险”条件的村民名单,并于2015年7月18日发放了“失田保险”费5882元/人。杜*系周*小区事务管理组的集体组织成员,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失田保险”费5882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小区事务管理组答辩称:杜*的诉请不成立,请法院驳回杜*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户口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划等号的,杜*的户口虽然落户到周*小区事务管理组,但杜*并不是周*小区事务管理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杜*系超计划出生,其本身没有责任田,不享有失田保险费;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小区事务管理组享有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利,按照村规民约,违反计划生育的需要向村里交公共积累金2万元后才能享受村民待遇,而杜*并没有交纳该笔公共积累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要求周官小区事务管理组确认其享有村民待遇,并要求周官小区事务管理组支付分配款,系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因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杜*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2576号
  •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杜*。

  • 法定代理人:杜海航,农民。

  • 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东阳市经济开发区上卢管理处上卢社区周官小区事务管理组。

  • 负责人:杜**。

  • 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厉晶晶

  • 代书记员蒋露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