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明确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薪资等问题。那么,工作地点变更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对于工作地点变更后这一问题不太了解,以下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要求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
若恶意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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