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能面临无效的,当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能无效。那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呢?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怎样的呢?具体行政法律行为的分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无效的条件。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重大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影响;明显指任何理性人都能判断。主要三点:主体无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为无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客观不可能(内容客观上不能实施)。
2、无效的特征。一是自始无效,从作出时就没有;二是当然无效,不是因法院判决,是其本身就无效;三是绝对无效,如同该行政行为从来没有存在过。主要情形有三:一是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二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要求相对人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
3、无效的后果。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实体上,自始无效,相对人不受其约束,不需履行其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程序上,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国家机关(上级机关、全权力机关、法院)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处理后果: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从相对人那里取得的利益应返还、加于相对人的一起义务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赔偿。相对人取得的利益,如相对人有过错,应予收回;如无过错,可以不收回。
1、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生效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后的法律效果,即有效无效的问题。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2)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表示,意思表示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3)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相对人使其知晓。
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2、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和负担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命令)。
3、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管理)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4、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如戒严、交通管制等)。
5、行政行为(积极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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