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有的单位由于不想给孕期女职工发工资,会让女职工停薪留职,那么,怀孕期间停薪留职合法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工资),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第8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患病而申请休假安胎的,单位应该批准其休假,按医疗期或病假处理;当然女职工应该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如果女职工身体无恙而仅仅是个人意愿想休假安胎的,那么单位有权决定批准与否。停薪留职,虽然是旧劳动法体系的概念,但是其本质含义与劳动合同中止是一样的。我们认为,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及不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协议期间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暂停。对于孕期女职工的申请,劳资双方必须就社保缴纳及费用承担问题约定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从慎重角度出发,我们建议社保费由双方依法定比例各自承担各自的部分。
孕妇停薪留职有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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