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保管合同应当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以上就是关于保管合同何时成立及相关问题的解答,若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