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这是由仓储合同商事合同的特性决定的。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保管人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其营业目的就是从仓储保管营业中牟利。正因为保管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库前,保管人必然会做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备,支出一定的费用。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改变交易的意愿,不向保管人交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张损害赔偿。这对保管人极为不利。
因此,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助于使保管人于前述情况下,得基于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同时,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一般也为营利性法人,若认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在存货人交存货物前合同不成立,那么在其交存货物时若保管人拒绝储存,存货人也不能依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赌偿,这对存货人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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