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一定区别的,但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一章没有明确规定内容的,那么就可以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虽然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一定区别的,但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一章没有明确规定内容的,那么就可以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要求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