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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选择之债中债权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含义是什么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含义是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即因合意而特定和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以及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选择等。

    合同的履行·01-31 15:30 | 选择之债中债权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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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当债务存在的时候,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既是遵守法律的规定,也是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的表现。但在标的有多个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自行选择一项债务履行。那么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的履行·01-13 15:08 | 选择之债中债权人的选择权
    已阅读:698
  •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12-27 16:03 | 债务债权
    已阅读:260
  •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连带之债的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各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12-26 20:22 |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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