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特定的含义是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即因合意而特定和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以及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选择等。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含义是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即因合意而特定和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以及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选择等。
当债务存在的时候,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既是遵守法律的规定,也是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的表现。但在标的有多个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自行选择一项债务履行。那么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