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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物业有没有帮助邻里调解纠纷的义务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不仅会考虑房子的价格,还会考虑当地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那么物业有没有帮助邻里调解纠纷的义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业服务合同·03-09 11:31 |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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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业委会谁来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以下内容是找法网小编针对没有业委会谁来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分析。希望对你们有用。

    物业服务合同·08-20 14:24 |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已阅读:2092
  •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0-10 09:46 | 债务债权
    已阅读:362
  • 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以及其他允许意思自治的领域内的活动产生的义务。随附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约定义务随附义务的种类包括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12-27 09:52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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