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债务人、债权人,还有赠与人、被赠与人,以及质押人,抵押权人等,若是当事人有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需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债务人、债权人,还有赠与人、被赠与人,以及质押人,抵押权人等,若是当事人有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需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后合同义务的概念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旧回收等义务,一般是基于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等,也可以进行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