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受伤学校或者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在学校受伤,学校没有进行到位其管理职责的,则需要进行承担责任,若学校有进行到位其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受伤学校或者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在学校受伤,学校没有进行到位其管理职责的,则需要进行承担责任,若学校有进行到位其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分为直接担责和承担补充责任,其中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