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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a与上海A律师事务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A所)与被告曾a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所的委托代理人张*、杨a,被告曾a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诉称,原告系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200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律师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与案外*公司关于江西南昌市洪城时代广场的施工项目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并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风险代理服务。现原告已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律师代理服务,被告不付律师代理费显属无理,在催讨无果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并支付以前述为本金,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曾a辩称,原告未完成全部委托事务,被告至今也未获得任何诉讼利益,且委托合同约定是以赔偿款的20%,即利息部分的20%来计算律师费的。另外,原告方*律师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也应减收律师费,故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由原告起草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协议双方委托代理关系属于风险代理关系,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张a律师为甲方与中*公司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律师费收费约定为以本案诉讼终结(判决、调解、庭外和解和撤销诉讼)确定的赔偿数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律师费用等。

另查明,原告方律师张*作为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参与了被告与案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该案经过江西省*民法院和江西*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确定:案外*公司支付本案被告工程款767,037.68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之后,被告委托原告律师张*申请执行。执行中,案外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将1,030,000元(其中工程款本金767,037.68元,利息235,450.01元等)交至江西省*民法院,并又以其与被告在广州仲裁会员会另有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为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价值1,023,700元的财产或款项,江西*级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的上述执行款项中的1,023,700元予以了查封和冻结。

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及张a律师发函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律师聘请合同、民事起诉状、律师函、委托书、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利息计算表、民事裁定书等,被告提供的仲裁申请书、受理再审通知书、短信内容记录、催告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遵守。被告聘请原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约定了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依照执行。现该案件已经二审终审,原告方的张*律师也已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故被告也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现拖欠不付,显属无理。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双方约定为赔偿额的20%,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系律师事务所,负责起草格式合同,其代理案件的一、二审诉状中也明确写明要求案外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而工程款与赔偿款明显有着不同的词义理解,现在双方对赔偿额的约定理解不一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不利于原告方的解释,故本院采信被告关于赔偿款即利息部分的辩称意见,具体利息数额本院以实际执行到位的利息部分的20%计。又因被告不按期支付律师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曾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7,090元及以前述为本金,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负担1,600元,被告曾a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0505号
  •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刘a,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曾a,男。

  • 委托代理人卜a,B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a,B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韧弘

  • 书记员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