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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B**分公司与上海A律师事务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限公司上*公司、无*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的的负责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a,被告*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限公司上*公司(以下简称B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诉称,2010年7月20日,其与*公司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20日起到2011年7月19日,法律顾问费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0,000元,按月分12次付清,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但*公司却拖欠原告2011年4月起的法律顾问费20,000元。B上海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直接向原告支付了部分顾问费,故也应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法律顾问费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答辩。

被告*限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没有先行提供发票,同时2011年3月15日以后也没有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其也不再支付顾问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B上*公司与本案无关,只是受其指示向原告支付了部分顾问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公司间聘请法律顾问的事实,*公司应支付顾问费;

2、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曾发函要求*公司支付法律顾问费20,000元,但对方置之不理;

3、律师费发票存根联1份,证明自2011年4月起,*公司未按约支付顾问费,其已经开具了4月份的发票,并交给了B上海分公司的财务。

被告B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3均未收到。

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证据2无法证明两被告收到了该催款函,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0年7月20日,以B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A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一年,自2010年7月20日起到2011年7月19日止,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甲方不再续聘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通知的,视为本合同延续。合同约定,甲方每年分12次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60,000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起始时的第一个月内。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为甲方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帮助;2、应邀参加甲方项目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3、为甲方草拟和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4、为甲方处理职工劳动纠纷;5、代理甲方参加诉讼,非诉或仲裁活动;6、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了40,000元,原告也交付了相应的发票,2011年4月起,*公司不再支付顾问费,故涉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公司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公司拖欠法律顾问费20,000元,其辩称原告未先行开具发票,本院认为,合同并未约定*公司支付顾问费,以原告开具发票为前提条件;*公司又辩称原告未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以*公司提出要求或有此需要为前提,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要求原告提供法律服务而原告予以拒绝的事实,故其上述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纳。原告要求*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B上海分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B上海分公司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其向原告付款也是受*公司的指示,原告要求B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B上海*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6号
  •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A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X室。

  • 负责人王a,主任。

  • 委托代理人孙a,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XX路X号,现住上海市XX区X村X号X室。

  • 被告*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路X号X室。

  • 被告*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XX区XX路X号。

  • 法定代表人叶a,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邬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费芸

  • 书记员冯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