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曾*与被告钱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曾*,农民。
被告:钱*,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振勇,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孙学东
代理书记员邵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