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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姚*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2)浙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子监狱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姚*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浙杭刑执字第5715号
  •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姚*,现在浙江省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小玲

  • 代理审判员李文雇

  • 代理审判员李云

  •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