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周**与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朝庭诉称:2012年6月27日,原告从他人处借款转借给被告王**使用,约定月利率2%,期限一年。逾期后,被告至今仅支付给原告利息15000元。被告朱凤莲系王**之妻,依法应对王**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2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已付利息15000元),款清息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原告及被告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

份情况

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转账银行凭证、被告出具的还款协议、被告签名确认的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借原告本金50000元,被告已支付利息15000元及被告借款后两次书面承诺,均未兑现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朱**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认定为定案证据,并综合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王*红系姑老表关系。2012年6月27日被告王*红因做建筑工程需资金支付工人工资,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从他人处筹集50000元,原告与王*红及第三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期限半年,月利率2%,逾期加收0.5%违约金,同日,原告与王*红约定该50000元系王*红从原告处借款,并由王*红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周**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王*红,2012.6.27日”。同时原告按原被告的约定在该借条左下方括注“半年内月利率为2%,逾期加收0.5%违约金”。2012年6月28日,原告经银行转账50000元给被告王*红,嗣后,被告王*红陆续经银行转账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5000元。2014年3月27日经原告催要,被告王*红出具的书面还款协议承诺:“3个月后付一半,2月后付清,尽量月底付一万元整利息,王*红,2014年3.27”。逾期后,被告均未履行。2015年4月19日,被告王*红又签字确认的还款计划及承诺载明:“还款计划及承诺,本人王*红于2012年6月27日从周**手里借到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此笔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债权人一直在催要。关于借款利息,本人在未还清此笔借款本金之前,原借条及相关借款协议保持有效,保证按月结清借款利息。关于本金归还,本人郑重承诺按以下还款时间节点归还借款本金:一、在2015年5月1日前归还人民本金壹万元;二、在2015年9月1日前归还人民本金壹万元;三、在2015年10月1日前归还人民本金壹万元;四、在2016年6月1日前归还人民本金壹万元;五、在2016年2月5日前归还人民本金壹万元。承诺人:王*红,承诺时间:2015.4.19”。但至今被告王*红均未按协议履行。两被告于2008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庭审中,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做工程需周转资金,和与被告有亲戚关系的原告协商,由原告筹款50000元以原告名义出借给被告,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两次书面承诺予以证实,被告依法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最后承诺分期归还本金,但前三期均逾期,分文未付,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王**即时归还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述被告王**已按月利率2%归还借款利息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在外从事生产经营而从其亲戚处借款,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依法应和王**共同偿还借款。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制止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朱**共同给付原告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2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已付利息15000元),款清息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45号
  •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 被告:王**,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 被告:朱**,女,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温爱民

  • 书记员周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