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覃*。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尔纯,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覃庄丽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