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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民初字第746号
  •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覃*。

  •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尔纯,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吴*。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覃庄丽

  •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