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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与被告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与被告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钦北民初字第1770号
  •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农村居民。

  • 被告李*,农村居民。

  • 委托代理人黄绍仁,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钦城

  • 审判员苏启仁

  • 人民陪审员石鑫

  • 书记员黄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