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与被告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与被告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农村居民。
被告李*,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绍仁,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钦城
审判员苏启仁
人民陪审员石鑫
书记员黄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