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谭*、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对被告谭*、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莫*,居民。
委托代理人莫贵宁,居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居民。
被告廖*,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蒙继秋
书记员韦利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