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与被告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梅**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对被告曾海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梅**。
委托代理人韩燕。
委托代理人曹金京。
被告曾*(曾**)。
委托代理人曾德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慧慧
书记员罗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