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与被告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易先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易*,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向*,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建群
书记员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