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蔡洪林
书记员姜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