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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甲诉被告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甲、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甲诉称,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经北碚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胡*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对胡*乙不管不顾,胡*乙执意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常到原告处而不回被告家。为给予胡*乙更好的成长环境,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胡*乙由原告直接抚养,直至胡*乙年满十八周岁,被告不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顾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离婚及子女的抚养权情况属实。但原告所述的被告对胡*乙不管不顾不属实,胡*乙去原告家也属正常。被告认为被告更适合抚养胡*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胡*与顾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长女胡*由胡*直接抚养,次女胡*由顾某某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直至胡*、胡*年满十八周岁止。

裁判结果

另查明,胡*乙出生于2009年10月10日,现年六岁。

上述事实,有(2015)碚法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胡*甲与被告顾某某离婚时就胡*乙的抚养权已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现原告胡*甲以被告顾某某对胡*乙不管不顾为由,要求将胡*乙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所有。但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顾某某存在不宜直接抚养胡*乙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33号
  •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 被告顾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邓敏

  • 书记员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