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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龙*以举证困难,需条件成熟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60号
  •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龙*,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 被告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振国

  • 书记员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