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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熊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34号
  •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熊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 委托代理人朱秀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袁琴

  • 书记员姜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