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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秦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秦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32号
  •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 委托代理人徐德琼,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秦愿,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 委托代理人高先鼎,重庆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施芳群

  • 书记员瞿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