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秦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徐德琼,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愿,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高先鼎,重庆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施芳群
书记员瞿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