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童*,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重庆某某职业学校教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毛廷超,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滕磊
书记员蔡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