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文伟
书记员杜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