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赵某某与方*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肖某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唐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某与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姚*与修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沙坪坝区。
被告袁*,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本区谢家湾。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黎丽
书记员王乙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