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邹*,女,1984年9月7日生。
被告刘*,男,1979年12月26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