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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旌民初字第1624号
  •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某某。

  • 委托代理人杨永红,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刘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莉

  • 书记员秦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