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永红,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莉
书记员秦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