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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绵竹民初字第797号
  •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汉族,36岁。

  • 被告范*,男,汉族,40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学华

  •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