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汉族,36岁。
被告范*,男,汉族,40岁。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学华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