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廖邦莉,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传英
审判员闵汉中
人民陪审员毛焰林
书记员黄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