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陈*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什邡民初字第1303号
  •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廖邦莉,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廖传英

  • 审判员闵汉中

  • 人民陪审员毛焰林

  • 书记员黄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