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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涪民初字第4241号
  •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4年7月14日。

  •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7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丽冰

  • 审判员赵志

  • 审判员张雅梅

  • 书记员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