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4年7月14日。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7日。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丽冰
审判员赵志
审判员张雅梅
书记员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