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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江油市居住生活已达一年以上,故本案不应由绵阳**民法院管辖,应当由江油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辩称

原告辩称:被告原来确实是在江油城区开店并生活,只是最近没开店了。对被告出具的证明本身没有异议,但原告是视力障碍,身体不方便,希望能由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户籍所在地为绵阳市涪城区,亦即原告住所地。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即搬离原户籍所在地在外工作生活。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9月5日,被告在江油市经营盲人按摩店,同时居住生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户籍资料、社区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江油市某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陈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江油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u0026ldquo;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u0026ldquo;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u0026ldquo;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陈某某经常居住地江油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某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涪民管字第49号
  •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某某,女,四川省荣县人。

  • 委托代理人:刘文娟,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陈某某,男,四川省江油市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丽冰

  • 书记员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