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某某
被告:陈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献奎
书记员刘梦月